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 核准作業規定 ( 96 年 12 月 31 日)
第88條
申請乙 (U) 型包件及丙型包件設計之核准,其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:

一、包件中放射性物質之詳細說明包括其物理、化學狀態及所發輻射之特 性。

二、設計之詳細說明,包括完整之工程圖,所使用之各項材料及製造之方 法等。

三、依附件四有關規定所做之各項試驗及其結果之說明;或根據計算,或 以其他證據,證明本設計能符合本規則各項適用規定之說明。

四、使用本包裝時操作及維護指示之建議。

五、該包件之設計,其最大正常操作壓力在十萬帕斯卡 (一公斤力每平方 公分) 表壓以上時,應特別說明關於包封容器製造材料之規格,將採 用之樣品及將進行之試驗等。

六、計劃裝載之放射性包容物為已照射之燃料者,申請人應說明並證實其 安全分析中任何與燃料特性有關之假定,並應於交運前進行第二十九 條第六款規定之量測。

七、經考慮所使用之各種不同運送方式、運送工具或貨櫃型式後,保證能 使包件安全散熱之任何必要特別裝載條件。

八、表示包件組合之圖說,其尺寸宜在二十一公分乘三十公分以下。

九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