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 核准作業規定 ( 96 年 12 月 31 日)
第86條
下列作業,應經主管機關核准:

一、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之設計。

二、乙型包件–乙 (U) 型及乙 (M) 型包件之設計。

三、可分裂物質包件之設計。

四、丙型包件之設計。

五、含有在○.一公斤以上六氟化鈾包件之設計。

六、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之設計。

七、放射性物質及可分裂物質依第九十一條規定之交運。

八、專案核定。

九、未列入附表七中 A1 及 A2 值及其豁免值之計算。

十、特殊用途船舶之輻射防護計畫。

十一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。

前項作業審查之文件可包含規格、工程圖及證明符合管制規定之報告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