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 總則 ( 96 年 12 月 31 日)
第6條
本規則所使用之專用名詞,其定義如下:

一、放射性核種之比活度:指此核種單位質量之活度物質中放射性核種均 勻分布時,其比活度為此物質單位質量之活度。

二、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:指不會散開之固體放射性物質,或只能以破壞 方式開啟之密封容器內所含之放射性物質;其型式應至少有一邊之尺 寸在○.五公分以上,並符合附件四之相關規定。

三、可分裂物質:指鈾二三三、鈾二三五、鈽二三九、鈽二四一,或以上 放射性核種之任何組合。但不包括未照射之天然鈾、耗乏鈾及僅在熱 中子反應器中照射之天然鈾或耗乏鈾。

四、天然鈾:指用化學方法分離之鈾,其同位素之分布為鈾二三八約佔總 質量百分之九九.二八,鈾二三五約佔總質量百分之○.七二。 耗乏鈾:指其所含鈾二三五質量百分數低於天然鈾。 濃縮鈾:指其所含鈾二三五質量百分數高於天然鈾。 未照射鈾:指每公克鈾二三五中所含之鈽在二千貝克以下,且每公克 鈾二三五中所含之分裂產物在九百萬貝克以下。

五、未照射釷:指每公克釷二三二中所含鈾二三三在一千萬分之一公克以 下。

六、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:指非粉末狀且擴散能力有限之固體放射性物質 或密封容器內之固體放射性物質。

七、低比活度物質:指比活度在一定限值以下之放射性物質,或預計其平 均比活度限值可符合本規則之放射性物質。其類別見附件一。

八、污染:指在物體表面每平方公分面積上之貝他、加馬及低毒性阿伐發 射體在○.四貝克以上,或其他阿伐發射體在○.○四貝克以上者。 非固著污染:指在例行運送狀況下能自表面去除之污染。 固著污染:指非固著污染以外之污染。

九、低毒性阿伐發射體:指礦物、物理或化學濃縮物中所含之天然鈾、耗 乏鈾、天然釷、鈾二三五、鈾二三八、釷二三二、釷二二八、釷二三 ○,或半化期小於十天之阿伐發射體。

十、表面污染物體:指一本身不具放射性之固體其表面受放射性物質污染 者。其類別見附件二。

十一、放射性包容物:指在包裝以內之放射性物質及任何受污染之物體。

十二、包封容器:指運送時用以盛裝放射性物質使不致漏逸之容器組合。

十三、包裝:指完全包封放射性包容物必要裝備之組合。包裝可含有一個 或多個盛器、吸收物質、分隔物、輻射屏蔽物及冷卻裝置、避震及 防撞裝置、隔熱裝置等。包裝可為一箱匣、圓桶、或類似之盛器, 亦可為貨櫃或罐槽。

十四、包件:指交運之包裝及其放射性包容物。

十五、外包裝:指可將二個或多個包件結合成一處理單位以便搬運、裝卸 及載運之容器。

十六、罐槽:指罐槽型式之容器、可攜帶式罐槽、公路罐槽車、鐵路罐槽 車,或容量在四百五十公升以上專為盛裝以下形態物體之容器:液 體、粉狀物、粒狀物、稀泥狀物,或盛裝時為氣體或液體其後固化 之固體(例如六氟化鈾),或容量在一千公升以上專為盛裝氣體之 容器。 罐槽型式之容器應能在陸上或水上載運,並能在不必移去其結構設 備即能灌裝及排放。 罐槽型式之容器外部應備有固定支架及穩固之裝置,滿載時並能整 體裝卸。

十七、貨櫃:指便於裝載已包裝或未包裝之貨物,可用一種或多種方式運 送而不需中途再重裝之運送設備。小型貨櫃:指其外部任一邊小於 一.五公尺,或其內部容積在三立方公尺以下。其他尺寸之貨櫃均 視為大型貨櫃。

十八、託運物品:指由託運人委託運送之包件或裝載之放射性物質。

十九、交運:指託運物品自其起點至終點之特定運送。

二十、運送人:指放射性物質運送過程中所有承攬或自行運送之個人、組 織或政府機關。

二十一、運送工具: (一)道路或鐵路運送時之任何車輛,包括道路之貨車、拖車或鐵路 車廂。每一拖車或車廂應視為一獨立車輛。 (二)水路運送時之任何船舶,或船舶之任何貨艙、隔艙或指定甲板 範圍。指定甲板範圍指一般船舶之露天甲板或載運車輛船舶或 渡船之車輛甲板被分配供放置放射性物質之區域。 (三)空中運送時之任何航空器。

二十二、運送狀況:指運送過程中可能遭遇之事故,依其嚴重程度可分為 下列三級:例行運送狀況(無任何事故)、一般運送狀況(有輕 微事故)及意外事故狀況。

二十三、專用:指由託運人單獨使用,且其過程係由託運人或受貨人或其 代理人在直接監督下裝卸之運送行為。

二十四、專案核定:指未能完全符合本規則中各適用規定之託運物品,經 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仍可運送者。

二十五、運送指數:指為管制輻射曝露配賦予單一包件、外包裝、罐槽或 貨櫃,或未包裝之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或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之 單一數值。

二十六、核臨界安全指數:指為管制盛裝可分裂物質之包件、外包裝或貨 櫃之堆積,配賦予單一盛裝可分裂物質之包件、外包裝或貨櫃之 單一數值。

二十七、輻射強度:指以相當於每小時若干毫西弗劑量率表示之輻射場強 度。

二十八、最大正常操作壓力:指在運送過程中,處於相當於運送環境之溫 度及日照下,且無通風,無輔助系統予以外部冷卻,亦無其他管 制操作情況下,包封容器中一年內可能形成之平均海平面大氣壓 以上之最大壓力。

二十九、單邊核准:指僅需取得原設計國家主管機關之核准者。

三十、多邊核准:指放射性物質在國際間之運送,須取得原設計國家、出 口國家、進口國家及運送途中過境國家主管機關之核准者。但由航 空器空中運送飛越領空未落地停留者,不在此限。

三十一、A1 值:指允許裝入甲型包件之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之最大活度 。 A2 值:指允許裝入甲型包件之特殊型式以外其他放射性物質之 最大活度。 A1 及 A2 值之規定,見附表七。

三十二、危險物:指物品具有符合聯合國訂定之九類危險性質一種以上者 ,其分類見附表十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