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 總則 ( 96 年 12 月 31 日)
第4條
放射性物質之運送,指所有涉及放射性物質移動之作業及所遭遇之狀況。

包括包裝之設計、製作、維護;包件運送時之準備、交付、搬運、載運、 貯存及到達目的地之接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