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 總則 ( 96 年 12 月 31 日)
第16條
放射性物質各包件之設計、製造、試驗、文件建檔、使用、維護與檢查, 以及運送與運送中之貯存等作業,均應建立品質保證計畫,以保證各項作 業均能符合本規則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