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 ( 94 年 12 月 30 日)
第6條
輻射作業應防止確定效應之發生及抑低機率效應之發生率,且符合下列規 定:

一、利益須超過其代價。

二、考慮經濟及社會因素後,一切曝露應合理抑低。

三、個人劑量不得超過本標準之規定值。

前項第三款個人劑量,指個人接受體外曝露及體內曝露所造成劑量之總和 ,不包括由背景輻射曝露及醫療曝露所產生之劑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