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 ( 9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7條
緊急曝露,應於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,始得為之:

一、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。

二、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。

三、防止發生災難。

設施經營者對於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,應事先告知及訓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