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 ( 9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5條
設施經營者於特殊情況下,得於事前檢具下列資料,經主管機關許可後, 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。但一般人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毫西弗, 且五年內之平均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:

一、作業需求、時程及劑量評估。

二、對一般人劑量之管制及合理抑低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