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 ( 91 年 11 月 22 日)
第61條
違反本法所定防護管制應作為及不作為之義務者,原子能委員會得令其限 期改善。其有本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者,由原子能委員會 移送該管法院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