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 ( 91 年 11 月 22 日)
第6條
國內有關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,應將年度計畫及其研究發展情形 ,報由主管機關核轉原子能委員會備查,並接受原子能委員會之督導。其 擬與國外原子能機構訂立合作計畫者,應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