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 ( 91 年 11 月 22 日)
第48條
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所有人,應每半年將現況、異動狀況 及生產紀錄向原子能委員會申報一次。其申報時間為每年七月十五日及次 年一月十五日以前。操作人員有有異動時,應一併申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