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 ( 91 年 11 月 22 日)
第44條
左列人員運轉核子反應器時,免申領執照。 一、學校學生在運轉人員現場指導下,為訓練而運轉研究用核子反應器。

二、接受運轉訓練之人員在運轉人員現場指導下,為訓練而運轉核子反應 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