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 ( 91 年 11 月 22 日)
第40條
申請運轉人員執照者如未通過筆試或 (及) 運轉測驗,得於接獲通知之日 起兩個月後申請第二次測驗。其仍未通過者,須於接獲第二次通知六個月 後始得申請第三次測驗。再未通過者,須於接獲第三次通知兩年後重行申 請測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