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 ( 91 年 11 月 22 日)
第39條
運轉人員執照由核子反應器持照人填具附件 (六) 之申請書依左列規定申 請,經通過原子能委員會之筆試及運轉測驗後核發之。

一、運轉員:須係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,身心 健康,曾受運轉操作訓練一年以上者。

二、高級運轉員:須係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畢業,身心健康, 曾受運轉操作訓練一年以上或運轉員具有二年以上實際操作經驗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