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 ( 91 年 11 月 22 日)
第34條
申請核發核子反應器建廠 (造) 執照,應於設置地點核定後,開始建造前 ,填具附件 (四) 之申請書,並附送載明左項列事項之核子反應器初期安 全分析報告。 一、設置地點之敘述與安全分析。應特別述明為適應所選設置地點特性而 設計之核子反應器主要結構,系統及組合件。 二、核子反應器設計與運轉特性及安全考慮之概述。 三、核子反應器結構、系統及組合件之初步分析及評估。 四、核子反應器廠之組織計畫、人員訓練計畫及初步運轉督導計畫。 五、與保證品質有關之設計、施工及檢驗計畫。 六、應付緊急事件之初步計畫。 申請動力用核子反應器建廠 (造) 執照者,其初期安全分析報告並應載明 左列事項: 一、在正常運轉及可預見事故下,氣體及液體放射性物質之釋放量。 二、核子反應器在正常運轉下,每年以液體形態及氣體形態 (包括氣體、 鹵素化合物、微粒等) 釋放至禁區以外之各種主要放射性核種數量之 估計。 三、固體廢料之裝盛、儲存及運至廠區以外之計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