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 ( 91 年 11 月 22 日)
第30條
依前條規定進出物料區或重要區之人員不得攜帶危除物品、照相機、手提 袋、手提箱等物,於進出時並應接受檢查。 前條各區內所使用之鎖具鑰匙,於使用人員調動時應予更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