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 ( 91 年 11 月 22 日)
第29條
安全管制之核物料,其儲存地區應由所有人依其重要性劃分為左列三區, 報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,並實施管制。 一、管制區:外圍以不易攀越之密集鐵剌網或頂端加裝密集鐵剌網之圍牆 圍繞,置崗哨,並設置專業警察看守,僅許管制及工作人員配帶附有 照片之識別證,或訪客經批准由專人陪同,憑參觀證並經登記後始得 進出之區域。 二、物料區:在管制區內,存放安全管制之核物料,任何人員非經批准不 得進入之區域。 三、重要區:在管制區內,置有可導致公眾危險之重要設備,任何人員非 經批准不得進入之區域。 前項物料區及重要區之建築強度應在普通住宅強度二倍以上,並應採用防 火材料,裝設自動火警偵測器、防盜警鈴及消防系統,其進出口平常均保 持鎖住狀態,且派管理人員看守外,於重要區周圍並應裝置夜間照明設備 及配置無線電通訊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