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 ( 91 年 11 月 22 日)
第26條
安全管制之核物料由海洋運送者,除依核准之運送計畫,將有關運送事宜 通知起卸港之港務管理機關及當地、沿途軍警機構外,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: 一、包件必須置於可予隔離並加封條上鎖之船艙或貨櫃內,並指派護送人 員一人監視之。 二、船舶抵達目的港時,立即在護送人員監視下提貨,不得進庫儲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