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 ( 91 年 11 月 22 日)
第13條
生產或持有核子原料,應填具附件 (一) 之申請書,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 核發核子原料執照。但所生產或持有之核子原料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,免 於請發執照。 一、鈾礦物、釷礦物或鈾、釷混合之礦物,所含鈾、釷成份重量比低於萬 分之五者。 二、混合物、化合物、溶液或合金、所含核子原料之重量比低於萬分之五 者。 三、核子原料中含鈾、釷成份重量比在萬分之五以上,而鈾、釷之總重量 不超過一公斤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