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子能法  總則 ( 60 年 12 月 24 日)
第1條
為促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,資源之開發與和平使用,特制定本 法。

第2條
本法中之專用名詞,其意義如左:

一、原子能:謂原子核發生變化所放出之一切能量。

二、核子原料:謂鈾礦物、釷礦物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原料之物料 。

三、核子燃料:謂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,及 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燃料之物料。

四、游離輻射:謂直接或間接使物質產生游離作用之電磁輻射或粒子輻射 。

五、核子反應器:謂具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,而能發生原子核分裂之自 續連鎖反應之任何裝置。

六、放射性物質:謂產生自發性核變化,而放出一種或數種游離輻射之物 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