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4 年 11 月 24 日)
第3條
本基金之來源如下:

一、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。

二、基金孳息收入。

三、循預算程序之撥款。

四、其他有關收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