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4 年 11 月 24 日)
第1條
為強化事業間聯合行為之查處,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,特依公平 交易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,設置反托拉斯基金 (以下簡稱本基金),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