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19 日)
第7條
主管機關應於違法聯合行為案件處分後三十日內發放檢舉獎金。

每案檢舉獎金發放方式如下:

一、發放總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,應一次發放。

二、發放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,二千萬元以下者,主管機關作成處 分時先發放二分之一。

三、發放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者,主管機關作成處分時先發放四分 之一。

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,俟罰鍰處分確定維持後再發放其餘獎金。主管 機關發放獎金餘額時,如罰鍰處分經部分撤銷或重為罰鍰處分而較原處分 減少罰鍰時,依其金額計算獎金餘額。

檢舉獎金之請求權,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檢舉獎金歸入反托拉斯基金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