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19 日)
第2條
檢舉人提供主管機關尚未獲悉之聯合行為事證,經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涉 案事業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並依據第四十條規定裁處罰鍰者, 依本辦法發放檢舉獎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