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  ( 104 年 03 月 19 日)
第4條
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,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:

一、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上者,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 一。

二、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,為新臺幣五十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