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辦法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。
本辦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(以下簡稱保護機構),指依本辦法設立
之財團法人。
保護機構之任務如下:
一、調處多層次傳銷事業(以下簡稱傳銷事業)與傳銷商間之多層次傳銷
民事爭議。
二、協助傳銷商提起本辦法第三十條所定之訴訟。
三、代償及追償傳銷事業因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,而對於傳銷商所應負之
損害賠償。
四、管理及運用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提繳之保護基金、年費及其孳息。
五、協助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增進對多層次傳銷法令之專業知能。
六、協助辦理教育訓練活動。
七、提供有關多層次傳銷法令之諮詢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