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 組織 ( 103 年 05 月 19 日)
第9條
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,置董事九人,由本會就下列人員遴選(派)之:

一、向本會報備之傳銷事業代表二人。

二、傳銷商代表二人。

三、專家學者三至四人。

四、本會代表一至二人。

董事之任期三年,連選(派)得連任一次,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,不得逾 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。

董事會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,就本 會代表以外之董事選出一人為董事長,經本會核可後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