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 ( 103 年 05 月 01 日)
第9條
主管機關於本管理系統受理事業報備、變更報備或補登,其回復、通知補 正或退件,得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,不另以書面方式送達。

前項主管機關以電子文件方式所為回復及通知,以電子文件進入事業電子 郵件信箱資訊系統時為送達時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