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 ( 103 年 05 月 01 日)
第6條
事業依第二條但書規定,以書面方式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者,應於各該事 由消滅後七日內,自行至本管理系統完成資料補登。

事業依前項規定所為補登內容,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,得命其限期補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