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 ( 103 年 05 月 01 日)
第5條
事業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報備及變更報備時,應依 主管機關於本管理系統所定格式逐項填載。

事業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、資料,應 以上傳電子檔案方式為之,其檔案之格式、位元組及上傳方式,應符合主 管機關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