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 ( 103 年 05 月 01 日)
第11條
事業應提供常設電子郵件信箱,及確保為可正常收受電子文件之狀態,於 使用本管理系統傳送電子文件後,應適時查閱主管機關所為回復及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