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  ( 104 年 10 月 07 日)
第1條
本細則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,指事業之名稱、 資本額、代表人或負責人、所在地、設立登記日期、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。

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營業所,指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所所在地 。

第3條
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傳銷制度,指多層次傳銷組織各層級之名稱 、取得資格與晉升條件、佣金、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、發放條件、 計算方法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。

第4條
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營業額,指前一年度營業 總額,但營業未滿一年者,以其已營業月份之累積營業額代之。

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傳銷制度,指多層次傳銷組織各層級之名稱 、取得資格與晉升條件、佣金、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、發放條件及 計算方法。

第5條
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,指商品或服務之品項 、價格、瑕疵擔保責任之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。

第6條
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合理市價之判斷原則如下:

一、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,得以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 務之售價、品質為最主要之參考依據,輔以比較多層次傳銷事業與非 多層次傳銷事業行銷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獲利率,以及考量特別 技術及服務水準等因素,綜合判斷之。

二、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,依個案認定之。

本法第十八條所稱主要之認定,以百分之五十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,再依 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、受害層面及程度等實際狀況合理認定。

第7條
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傳銷商,指解除契約或終止 契約之當事人,不及於其他傳銷商。

第8條
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可提領之日,指多層次傳銷事業就推廣、 銷售之商品備有足夠之存貨,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證明商品達於可隨時提 領之狀態。

第9條
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組織發展、商品或服務銷售、獎金發放及退貨 處理等狀況,包括下列事項:

一、事業整體及各層次之組織系統。

二、傳銷商總人數、各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。

三、傳銷商之姓名或名稱、國民身分證或事業統一編號、地址、聯絡電話 及主要分布地區。

四、與傳銷商訂定之書面參加契約。

五、銷售商品或服務之種類、數量、金額及其有關事項。

六、佣金、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給付情形。

七、處理傳銷商退貨之辦理情形及所支付之價款總額。

前項資料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。

第10條
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後,應對其施以多層次傳 銷相關法令及事業違法時之申訴途徑等教育訓練。

第11條
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及其重要動態資訊,由主管機關公布於全球資訊 網。

前項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及其重要動態資訊,包括已完成報備名 單、尚待補正名單、搬遷不明或無營業跡象名單及已起訴或判決名單等。

第12條
多層次傳銷事業辦理解散、歇業或停業者,主管機關得將該事業名稱自前 條報備名單刪除。

第13條
主管機關對於無具體內容、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之檢舉案件,得不予處理 。

第14條
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通知時,應以書面載明下 列事項:

一、受通知者之姓名、住居所。其為公司、行號或團體者,其負責人之姓 名及事務所、營業所。

二、擬調查之事項及受通知者對該事項應提供之說明或資料。

三、應到之日、時、處所。

四、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處罰規定。

通知書至遲應於到場日四十八小時前送達。但有急迫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

第15條
前條之受通知者得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。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,得 通知應由本人到場。

第16條
第十四條之受通知者到場陳述意見後,主管機關應作成陳述紀錄,由陳述 者簽名。其不能簽名者,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之;其拒不簽名、蓋章或按 指印者,應載明其事實。

第17條
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通知時,應以書面載明下 列事項:

一、受通知者之姓名、住居所。其為公司、行號或團體者,其負責人之姓 名及事務所、營業所。

二、擬調查之事項。

三、受通知者應提供之說明、帳冊、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。

四、應提出之期限。

五、無正當理由拒不提出之處罰規定。

第18條
主管機關收受當事人或關係人提出帳冊、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後 ,應依提出者之請求掣給收據。

第19條
依本法量處罰鍰時,應審酌一切情狀,並注意下列事項:

一、違法行為之動機、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。

二、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。

三、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。

四、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。

五、違法者之規模及經營情況。

六、以往違法類型、次數、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。

七、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。

第20條
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