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  ( 104 年 10 月 07 日)
第6條
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合理市價之判斷原則如下:

一、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,得以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 務之售價、品質為最主要之參考依據,輔以比較多層次傳銷事業與非 多層次傳銷事業行銷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獲利率,以及考量特別 技術及服務水準等因素,綜合判斷之。

二、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,依個案認定之。

本法第十八條所稱主要之認定,以百分之五十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,再依 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、受害層面及程度等實際狀況合理認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