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
( 104 年 10 月 07 日)
第4條
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營業額,指前一年度營業 總額,但營業未滿一年者,以其已營業月份之累積營業額代之。
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傳銷制度,指多層次傳銷組織各層級之名稱 、取得資格與晉升條件、佣金、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、發放條件及 計算方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