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 附則 ( 103 年 01 月 29 日)
第38條
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,捐助一定財產,設立保護機構 ,辦理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。其 捐助數額得抵充第二項保護基金及年費。

保護機構為辦理前項業務,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 保護基金及年費,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
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據實繳納者,以違反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論處。

依主管機關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,始得請求保護機構保護。

保護機構之組織、任務、經費運用、業務處理方式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, 由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