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 附則 ( 103 年 01 月 29 日)
第37條
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文件、資料所載內 容應配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,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補 正其應報備之文件、資料;屆期未補正者,以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。

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,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 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,以書面通知修改或增刪之處 ,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;屆期未以書面通知者,以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論處。

前項通知,傳銷商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,視為同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