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 業務檢查及裁處程序 ( 103 年 01 月 29 日)
第25條
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組織發展、商品或服務銷 售、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,並將該資料備置於主要營業所供主管機 關查核。

前項資料,保存期限為五年;停止多層次傳銷業務者,其資料之保存亦同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