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2 年 05 月 09 日)
第4條
主任委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:

一、印信清冊。

二、員工名冊。

三、會計報告。

四、現金、票據、有價證券、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,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 戶存款證明單(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,應加附 差額解釋表)。

五、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。

六、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、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。

七、財物事務總目錄。

八、其他有關本會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