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03 月 06 日)
第8條
事業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提出減輕罰鍰之申請,獲主管機關為 第六條第一項之附條件同意,並履行所附條件之全部事項者,減輕其原應 受處分之罰鍰。

前項減輕幅度,如下:

一、第一位提出申請且符合要件者,減輕其原應受處分之百分之三十至百 分之五十之罰鍰。

二、第二位提出申請且符合要件者,減輕其原應受處分之百分之二十至百 分之三十之罰鍰。

三、第三位提出申請且符合要件者,減輕其原應受處分之百分之十至百分 之二十之罰鍰。

四、第四位提出申請且符合要件者,減輕其原應受處分之百分之十以下之 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