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03 月 06 日)
第6條
事業之申請符合前四條規定者,主管機關得附條件同意免除或減輕其原應 受處分之罰鍰。

前項附條件同意之內容,應包括下列事項:

一、於提出申請後,立即停止涉案聯合行為之參與;或於主管機關指定之 時點,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。

二、申請人自提出申請時起至案件終結時止,應依據主管機關之指示,誠 實、全面且持續的協助調查。其協助之內容,如下:

(一)即時向主管機關提供其所現有或日後可能取得涉案聯合行為之所有 資料與證據。申請減輕罰鍰者,其所提出之資料與證據,須明顯有 助於主管機關對於涉案聯合行為之調查,或可強化主管機關已取得 證據之證明力。

(二)對於得以證明聯合行為之相關事實,依據主管機關指示迅速提出說 明或配合調查。

(三)必要時,指派曾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員工或代表人接受主管機關約 談。

(四)所陳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資料、證據,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,亦 不得湮滅、偽造、變造、隱匿與涉案聯合行為相關之資料或證據。

(五)案件未終結前,非經主管機關同意,不得對外揭露其已提出申請之 事實或其提出申請之任何內容。

三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。

前項所稱案件終結時,指主管機關對於該案件作成最終決定之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