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03 月 06 日)
第20條
對於申請免除或減輕罰鍰事業之身分資料,除經該事業事前同意者外,應 予保密。

載有申請人真實身分資料之談話紀錄或文書原本,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之 。其他文書足以顯示申請人之身分者,亦同。

前項談話紀錄、文書,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,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、審 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、團體或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