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03 月 06 日)
第18條
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作成應免除或減輕事業罰鍰之決定後,得以下列方 式作成處分書或其他書面文件送達各被處分人:

一、經申請事業同意者,於該案處分書中記載其名稱、原應受處分之罰鍰 金額、減輕罰鍰金額及理由。

二、無前款事業之同意時,於該案處分書以代號或其他保密方式記載申請 事業之相關身分資訊,避免可能辨識該事業主體之相關敘述。

三、對於所有被處分人分別製作個別之處分書,其記載罰鍰之主文內容以 該個別事業為限,均不含其他同案被處分人之受罰內容。

四、其他對於申請事業之身分資訊得予保密之方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