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03 月 06 日)
第10條
事業依本辦法申請免除或減輕罰鍰者,應檢附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之資料 與證據,並據實就下列事項,以書面或口頭方式,單獨向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:

一、事業之名稱、統一編號、實收資本額、營業額、代表人或負責人、營 業所在地、設立登記日期。

二、涉案之相關商品或服務、聯合行為之態樣、影響所及之地理區域、行 為實施之時期。

三、其他涉案事業之名稱、營業所在地、代表人或負責人之姓名。

四、代表該事業主要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自然人職稱、姓名。

五、涉案相關資料與證據之目錄與內容。

六、其他得供參考之事項。

事業依前項以書面提出申請者,應依主管機關所訂之申請書格式,以掛號 郵寄或親持方式為之;以口頭提出申請者,應派員至主管機關辦公處所進 行陳述,由主管機關作成紀錄,並經申請人簽名確認之。

二以上屬公司法上關係企業之事業,得依前二項規定共同提出申請,並適 用同一申請順位;其有關本辦法之相關事項,均視為單一事業。

事業提出申請時,其申請內容、資料或證據不符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不 完備,不受理其申請;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或提 出,屆期未補正、補正不完備或未提出者,不受理其申請。事業以第二項 規定以外之方式提出,或非單獨提出者,亦不受理其申請。

第一項之申請,事業得委任代理人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