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 ( 100 年 11 月 14 日)
第4條
本會置委員七人,均為專任,任期四年,任滿得連任,由行政院院長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,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,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,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。

本會主任委員,特任,對外代表本會;副主任委員,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 職等;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。

本法施行時,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,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 止,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。

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,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;委員出 缺時,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。

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,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 員就職前一日止,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。

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,除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外,其中三位委員 任期二年,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。

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,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