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9條
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事業結合,應備下列文件,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:

一、申報書,載明下列事項:

(一)結合型態及內容。

(二)參與事業之姓名、住居所或公司、行號或團體之名稱、事務所或營 業所。

(三)預定結合日期。

(四)設有代理人者,其代理人之姓名及其證明文件。

(五)其他必要事項。

二、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:

(一)事業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,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。

(二)參與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項目。

(三)參與事業、與參與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,以及與參與事 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,其上一會計年度之營 業額。

(四)每一參與事業之員工人數。

(五)參與事業設立證明文件。

三、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。

四、參與事業就該結合相關商品或服務之生產或經營成本、銷售價格及產 銷值(量)等資料。

五、實施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及限制競爭不利益之說明。

六、參與事業未來主要營運計畫。

七、參與事業轉投資之概況。

八、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人或團體,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 之概況。

九、參與事業之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,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,其 最近一期之公開說明書或年報。

十、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。

十一、主管機關為完整評估結合對競爭影響所指定之其他文件。

前項申報書格式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 事業結合申報,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第一項應備文件或資料者,應於申報 書內表明並釋明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