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4條
計算事業之市場占有率時,應先審酌該事業及該相關市場之生產、銷售、 存貨、輸入及輸出值(量)之資料。

計算市場占有率所需之資料,得以主管機關調查所得資料或其他政府機關 記載資料為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