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34條
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通知時,應以書面載明下 列事項:

一、受通知者之姓名、住居所。受通知者為公司、行號、公會或團體者, 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事務所、營業所。

二、擬調查之事項。

三、受通知者應提供之說明、帳冊、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。

四、應提出之期限。

五、無正當理由拒不提出之處罰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