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28條
本法第二十條第五款所稱限制,指搭售、獨家交易、地域、顧客或使用之 限制及其他限制事業活動之情形。

前項限制是否不正當而有限制競爭之虞,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、目的、市 場地位、所屬市場結構、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 加以判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