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26條
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正當理由,應審酌下列情形認定之:

一、市場供需情況。

二、成本差異。

三、交易數額。

四、信用風險。

五、其他合理之事由。

差別待遇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,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、目的、市場地位、 所屬市場結構、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實施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