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23條
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三個月期限,自主管機關收文之次日起算。但事 業提出之資料不全或記載不完備,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補正者,自補正之 次日起算。